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184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龚汉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龚汉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8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余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汉高,男,苗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龚汉高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天天

书 记 员  张玮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