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724号之一本院2016年5月9日对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井冈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保全裁定,应予以补正如下:第一页第二十行“1715620.07元”改为“817759元”。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淑铃 来源:
04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中信井冈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724号之一本院2016年5月9日对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井冈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保全裁定,应予以补正如下:第一页第二十行“1715620.07元”改为“817759元”。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淑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