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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催4号

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中琪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催4号申请人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丽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祥彬,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吴江市中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连红。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8286882,出票日期:2016年1月13日,到期日期:2016年7月13日,出票人洛阳市关林利得毛毯厂,账号67×××15,收款人江苏欧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5×××06,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报人吴江市中琪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昊图

审判员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