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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初1423号

刘艳霞诉李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霞,李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423号原告刘艳霞,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东方红村九队。被告李微,女,汉族,1984年9月7日生,住吉林省柳河镇阳光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刘艳霞李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霞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嘉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