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423号原告刘艳霞,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东方红村九队。被告李微,女,汉族,1984年9月7日生,住吉林省柳河镇阳光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刘艳霞李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霞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嘉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