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董波,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被执行人杨朝产,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执行人 杨敏,女,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董波依据已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超产,杨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扬朝产、杨敏应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董波彩礼5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第一期案件款20000元被执行人扬朝产已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波,下余案件款未到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董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林
审判员王新党
审判员许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