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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844号

刘某甲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汪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2民初844号

原告:刘某甲,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汪某,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刘某乙归原告监护抚养,并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婚生男刘宸瑞由被告监护抚养,并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

三、原告与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在网络相识,××××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双胞胎),分别取名刘宸瑞、刘某乙。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收入不高,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的房子里,依靠父母照顾,特别是孩子出生以后,父母更是在经济上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原、被告之间因性格、生活琐事等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甚至遗弃只有1岁8个月的两个小孩不闻不问,至今音讯全无。原告不得已于6月8日向居住地北正街派出所报案。因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婚后感情建立不牢靠,彼此完全没有信任可言,难以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基于上述原因,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汪某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2、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有两幼子需要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3、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不实,原告所称的被告娘家人拒绝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所述不实。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汪某于2008年在网络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双胞胎子女,分别取名刘某乙、刘宸瑞。2016年4月15日,刘某甲、汪某发生矛盾,汪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刘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双胞胎子女,夫妻关系已经建立,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矛盾,但只要多加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为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原告已预缴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庆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