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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052号

蒋文春与李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文春,李坤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2052号

原告:蒋文春,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坤贤,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蒋文春诉被告李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文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坤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文春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1日计算至还清时止。被告李坤贤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5月被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坤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文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1日计算至还清时止。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李坤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郎守军

人民陪审员  章 成

人民陪审员  沈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