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414号原告徐时,现住松原市。被告张连营,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时与被告张连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冬颖
书记员 孙婷婷
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