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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740号

关怀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74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怀,绰号“毛毛”、“小东北”,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毅、杨贽毅,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报请,上级法院于2016年8月4日决定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

书记员刘天妍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怀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5时许,民警在昆明市五华区丽水天源水疗会所5036室抓获被告人关怀,并当场从其住处搜出毒品可疑物净重70.9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均为甲基苯丙胺。以上毒品可疑物扣押在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被告人关怀在被抓获后的尿检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其持有甲基苯丙胺达70.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关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怀系初犯,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困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收缴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应当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关怀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二、收缴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0.9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宁丽荣

人民陪审员  周庆德

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