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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刑终135号

李某甲、杨某甲、谭某某、郭兴顺、姜某某、宋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郭兴顺、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姜某某,杨某甲,谭某某,郭兴顺,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