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052765-X.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俊熙,住广东省封开县。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7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
一、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符合确定管辖时“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上诉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标的货物以快递方式交付,网络订单载明的货物交付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