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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财保88号

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天伟信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天伟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财保88号

申请人: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11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8394727C。

法定代表人:罗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厦门市天伟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蔡塘商业中心C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20476B。

法定代表人:刘伟淳。申请人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天伟信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390123.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8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出具担保书,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2390123.96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天伟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2390123.9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王义清

代理

审判员  陈红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