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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418号

李淑芹与郑家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芹,郑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芹

被执行人:郑家忠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家忠银行存款8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