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他17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受理了原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晋0105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系返还款项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被告山西崇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故应由太原市小店区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国虎
审判员 郭雄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24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
审判长杨瑞青,
审判员李国虎、郭雄心。记录人:
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李(案情介绍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受理了原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晋0105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双方系返还款项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被告山西崇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故应由太原市小店区管辖,指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郭:指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杨:指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评议结果:指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