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财缘货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2区20、22号。经营者:柴淑兰,女,1949年7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社区4组78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大将军货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三街区35号。经营者:张秀芬,女,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君街67号D栋1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财缘货站与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大将军货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大将军货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大将军货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大将军货运的经营者张秀芬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温新生
审判员 崔卯元
审判员 苏长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