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志超,男,1984年2月3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鉴权,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肇荣,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文辉,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文杰,男,1989年7月9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建华,男,1988年7月3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超、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超、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至同月21日间,被告人廖志超伙同“盲鬼”、“大口飞”、“阿姐”(均在逃)经密谋后,在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布塘村口空地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为赌具聚众赌博,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吸引徐某、翟某、邓某1等人参赌,每局抽头渔利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50-60万元。期间,受被告人廖志超的雇请,被告人廖鉴权为赌场“打荷”和“抽水”,被告人廖肇荣为赌场“放数”和记数,被告人廖文辉、廖文杰为赌场维护秩序和为参赌人员购买香烟等服务,被告人廖建华为赌场“看风”。同年2月21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和参赌人员的人身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等人,并在现场扣押扑克牌1副、人民币38600元、被告人廖鉴权持有的人民币3495元、被告人廖肇荣持有的人民币2170元、被告人廖文辉持有的人民币240元、被告人廖文杰持有的人民币50元以及参赌人员的现金。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告人廖鉴权持有的人民币3495元、被告人廖肇荣持有的人民币2170元、被告人廖文辉持有的人民币240元、被告人廖文杰持有的人民币50元以及相关物品,分别发还给被告人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廖志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志超、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发还清单,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人徐某、翟某、邓某1、周某、廖某1、张某、邓某2、廖某2、廖某3的证言,被告人廖志超、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超、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志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志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志超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各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鉴权、廖肇荣、廖文辉、廖文杰、廖建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志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廖鉴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廖肇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廖文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廖文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人廖建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柱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