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5212号
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清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圣,该公司法务。
被告:吉品拉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顺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兴公司与被告吉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坚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吉品公司偿还拖欠福兴公司货款的货款316647.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福兴公司向吉品公司供应拉链。2015年12月8日,福兴公司与吉品公司签署对账证明单确认,结账对至2015年11月,吉品公司结欠福兴公司货款316647.85元。之后,吉品公司未能支付货款。吉品公司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对账证明单,以此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本院认为,因吉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福兴公司所提供的对账证明单,有加盖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对本案主要事实依前述福兴公司陈述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福兴公司与吉品公司所达成买卖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福兴公司主张吉品公司拖欠货款,提供结欠单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吉品公司欠款未能支付,应承担还款责任。福兴公司要求吉品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福兴公司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后,吉品公司仍未支付欠款,故福兴公司主张予以支持。吉品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判决如下:吉品拉链(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316647.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吉品拉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育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