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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4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刘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刘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汽开区。法定代表人高广志,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洪艳。被告刘艳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刘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