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69年11月22日,汉族,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一人民医院西门处,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由黄某望风,赵某用手将车锁拽开,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同年10月10日,民警将黄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赃物经估价价值170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同案犯赵某的供述;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赃物照片;电动车销售票据;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查询违法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管价认鉴(2015)174号;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一人民医院西门处,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由黄某望风,赵某用手将车锁拽开,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同年10月10日,民警将黄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赃物经估价价值170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以上事实,有法庭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1、被告人黄某在侦查机关对上述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对作案现场及赃物均予以指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在卷佐证。2、同案犯赵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被告人黄某在郑州市××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盗窃电动车的事实。3、报案材料、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了其电动车被盗的事实及被盗电动车的特征。4、电动车销售票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管价认鉴(2015)174号,证实了被盗电动车的价值。5、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查询违法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黄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有多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3、本案被盗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8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洪珂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时雪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