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9268号
原告:张建国,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勇,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合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6号5-4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被告重庆合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栗,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国与被告黄勇、重庆合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镜与被告黄勇、合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黄勇与合纵公司连带支付原告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工资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合纵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的融创欧麓花园城水电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黄勇,黄勇雇佣原告进行施工,但原告的工资一直被拖欠,截止2016年2月2日,经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大队)代被告发放部分工资后,原告至今被拖欠工资4000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黄勇辩称,拖欠原告工资属实,二被告还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原告工资应由被告合纵公司支付。
被告合纵公司辩称,原告系黄勇雇佣,拖欠工资应由被告黄勇承担,被告合纵公司仅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合纵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被告合纵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完工,尚未移交给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黄勇雇佣,被告黄勇作为雇佣者,对于原告被拖欠的工资负有直接清偿责任。被告合纵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黄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被告合纵公司在原告被拖欠工资范围内与被告黄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举示的融创欧麓花园城工资表上加盖有劳动监察大队的公章,且被告黄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即确认原告被拖欠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工资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国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工资4000元。
二、被告重庆合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第一项给付义务与被告黄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勇和被告重庆合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