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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1062号

毛世权、周启贵与蒋乾均、刘玉远、刘帮莲、曾会军、曾义春、刘相军、张锐、粟涛、曾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毛世权,周启贵,刘相军,曾会军,曾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062号原告毛世权,男,生于1966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周启贵,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廷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军,男,生于1993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曾会军,男,生于1997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曾义春,男,生于1972年4月29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世权、周启贵与被告蒋乾均、刘玉远、刘帮莲、曾会军、曾义春、刘相军、张锐、粟涛、曾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世权、周启贵与被告刘相军、曾会军、曾义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毛世权、周启贵于2016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刘相军、曾会军、曾义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世权、周启贵撤回刘相军、曾会军、曾义春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泉

人民陪审员  尹贵平

人民陪审员  刘宗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