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062号原告毛世权,男,生于1966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周启贵,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廷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军,男,生于1993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曾会军,男,生于1997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曾义春,男,生于1972年4月29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世权、周启贵与被告蒋乾均、刘玉远、刘帮莲、曾会军、曾义春、刘相军、张锐、粟涛、曾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世权、周启贵与被告刘相军、曾会军、曾义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毛世权、周启贵于2016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刘相军、曾会军、曾义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世权、周启贵撤回刘相军、曾会军、曾义春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泉
人民陪审员 尹贵平
人民陪审员 刘宗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