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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52号

郭敦柱等诉罗海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敦柱,张海英,罗某,罗四佳,邓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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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郭敦柱,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张海英,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临湘市人。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维,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被告罗四佳,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临湘市人,系被告罗某之父。被告邓红卫,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临湘市人,系被告罗某之母。上列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享规,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

原告郭敦柱、张海英诉被告罗某、罗四佳、邓红卫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彭林保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龚飞凤、

人民陪审员陈小垂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敖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郭敦柱、张海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维,被告罗四佳、邓红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享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敦柱、张海英诉称:2015年8月2日,死者郭魁与被告罗某等人搭乘王畅安排的大巴客车,去往王畅家中做客。当天上午9时许,郭魁、罗某等人到达王畅家中后,有人提议下河游泳,王畅即带领十多名客人下河游泳。被告罗某在游泳时游至深水区突然溺水,郭魁游水前去救罗某,罗某获救后,郭魁自己却因溺水,不幸身亡。郭魁死后,原告自行承担了郭魁所有的丧葬费,罗某、王畅(另案处理)及其监护人,均未给予任何赔偿以及补偿。鉴于以上事实,���告认为,死者郭魁因营救处于溺水中的罗某而身亡,罗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法律责任。郭魁见义勇为营救他人而死亡,使原告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郭魁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得到被告及社会的认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1698.75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原、被告的真实身份,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第二组证据:1、临湘市公安局忠防派出所对王畅的询问笔录。2、临湘市公安局忠防派出所对朱磊的询问笔录。3、临湘市公安局忠防派出所对罗某的询问笔录。4、临湘市公安局忠防派出所的座���调查笔录。证明:(1)郭魁系在营救处于溺水危险的罗某时,溺水身亡的事实;(2)郭凯见义勇为身亡,被救者罗某作为受益人,应对郭魁的死亡承担补偿义务的事实。

被告罗某、罗四佳、邓红卫辩称:关于原告陈述罗某落水时郭魁施救这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无法确认,据他人陈述,罗某被救起时,郭魁与罗某的距离相差6米远。至于公安的调查笔录,当时是为帮郭魁设立见义勇为奖,而为征求人民政府的补偿,所以才在笔录中记录是为救罗某而溺水身亡。被告罗某、罗四佳、邓红卫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本身真实性无异议,对笔录的内容及证明目的有异议,(1)郭魁被捞起时隔罗某有6米远;(2)郭魁不是因为救��某而身亡,笔录的内容是为获取政府的补偿。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系罗某为帮郭魁争取见义勇为获取政府的补偿,没想到现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实被告罗某为受益人。对第四组证据无异议,是郭魁主动要求参与,尾号7661的号码是被告罗四佳的手机号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其自的,但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跟本案有关的部分客观事实,故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确认如下案件事实:郭魁与罗某系临湘市职业高中高一年级同班同学,被告王畅与朱磊系临湘市第五中学应届毕业生,几人因打篮球认识。2015年8月1日朱磊接到被告王畅发来的短信,说因考取大学在王畅老家举办酒席,邀请朱磊于2015年8月2日��临湘市忠防镇响山村大石组家中做客,收到短信时罗某、郭魁二人在场。当时,罗某、郭魁提出要与朱磊一同前往。郭魁晚上回家后,向父母说了要跟朱磊去做客的事,当时其父母不同意。2015年8月2日上午7时许,郭魁来到罗某家中,并打电话给朱磊,约朱磊在临湘市五里牌向阳路碰面,再一起去五中搭乘由被告王畅租用的大巴车,与王畅的其他同学一起去往被告王畅家中做客。上午10时许,朱磊、郭魁、罗某等二十几位同学乘车到达王畅家所在的屋场后,因天气太热,有朱磊等同学提议去旁边的河港里洗澡。于是,有10几位同学跟王畅去河港里洗澡,有几位同学直接去了王畅家里。大家到达河边后,王畅再三对同学喊:不会游的别下去,会游的就在水边上游玩。当时就只有罗某、郭魁、朱磊、王畅、黎浩男、魏哲夫等人下水了,其他不会游泳的都在水岸边上玩。罗某、郭魁、朱磊、王畅、黎浩男、魏哲夫等人开始在浅水区游玩,大约三、四分钟后,罗某不小心脚底一滑,滑到了河港深水区中,因其不是很会游泳,连续呛了几口水,在水中有溺水的现象。当时,王畅、朱磊、郭魁、黎浩男、魏哲夫等在旁边1-3米左右远处看到后,立刻往罗某的方向游去,想将罗某拉起来。魏哲夫先游过去拉罗某,因罗某身体太重,差点将魏哲夫带到河港深水区中,魏哲夫连忙回游到岸边。郭魁、黎浩男随后也游到罗某身边,因都不会游泳,加之罗某身体太重,在拉罗某时反被罗某带着滑向了河港深水区中,也发生了溺水的现象。此时,王畅、朱磊也游到了罗某身边,朱磊在拉罗某时也被罗某带着滑到了河港深水区边。后来在一伙同学手拉手帮助下,王畅、朱磊将罗某与黎浩男扯起来了,而郭魁却沉入水中。王畅的家人及村民得到有人溺水的消���后,马上就赶过来将郭魁救起来,王畅、罗某、朱磊等人轮流对郭魁进行了人工呼吸。三十分钟后救护车医生赶到对郭魁进行抢救检查,确认郭魁系溺水而亡。事发后,原告向忠防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第二天就找相关人员作了调查,并约原、被告去调解,但原告没有去参加,故此事一直未处理好。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死者郭魁于1999年7月10日出生,于2015年8月2日死亡,死亡时年龄16岁,原告郭敦柱、张海英系死者郭魁的父亲和母亲,三人均为城镇居民户口。2016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38元。

本院认为,郭魁是在罗某溺水时去救罗某、因都不会游泳,加之罗某身体太重,在拉罗某时反被罗某带着滑向了河港深水区中,溺水而亡。郭魁不顾自身安危,在被告罗某处于溺水危险时��以救援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本案中被告王畅考取大学后家里接客,请同学朱磊参加,但是并没有请罗某和郭魁,是罗某和郭魁坚持要跟朱磊来玩的。且事故发生的前一天晚上,郭魁向父母说了要跟朱磊去做客的事,当时其父母不同意,但第二天郭魁还是去了,并在游泳时溺水身亡。郭魁自已不会游泳及其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被告罗某在本起事故中对原告郭魁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从公平原则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等方面考虑,被告罗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因被告罗某在事发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学习和生活来源全靠父母种田、务工,且家庭经济也很困难。故其父母与罗某应共同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被告提出公安的调查笔录中,当时是为帮郭魁设立见义勇为奖,而为征求人民政府的补偿,所以才在笔录中记录是为救罗某而溺水身亡。但审理中被告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的��项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罗某、罗四佳、邓红卫共同补偿原告郭敦柱、张海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敦柱、张海英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罗某、罗四佳、邓红卫共同负担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林保

代理

审判员  龚飞凤

人民陪审员  陈小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