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724号
原告:林某,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昱,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玉霜,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7.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384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丛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