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022号原告吕丽鸥。委托代理人陈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黄勇。
原告吕丽鸥与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黄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丽鸥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丽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丽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吕丽鸥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佳
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
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时连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