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特24号
申请人:张若武,男,1945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申请人:任纪峰,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若武、申请人任纪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赵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若武与申请人任纪峰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26日在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任纪峰于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申请人张若武借款50000元,余额197.9元,申请人张若武自愿放弃。现申请人张若武、申请人任纪峰共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张若武、申请人任纪峰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若武、申请人任纪峰于2016年7月26日在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 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格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