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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694号

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与孙彦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孙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系该公司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斌,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通榆县人,现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光,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住通榆县。

上诉人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彦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常宗仁

审 判 员  杨剑虹

代理

审判员  吴金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