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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643号

永年县成军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郭安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年县成军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郭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成军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临洺关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韩成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安国,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永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29民初011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永年县成军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郭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安国有一辆汽车(冀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安国的冀D×××××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建星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代理

审判员  刘伟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