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毛国青,女,汉族,生于1955年5月,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吴泳熹,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四川省盐源县人。毛国青申请执行吴泳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泳熹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毛国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吴泳熹在盐源县水务局的工资进行扣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