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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229号

毛国青申请执行吴泳熹民间借贷纠纷2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国青,吴泳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毛国青,女,汉族,生于1955年5月,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吴泳熹,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四川省盐源县人。毛国青申请执行吴泳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泳熹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毛国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吴泳熹在盐源县水务局的工资进行扣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