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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015号

陆国荣与刘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国荣,刘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015号原告陆国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县城北十组观湖西区。委托代理人陈东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荣诉被告刘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荣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陆国荣负担。

审 判 长  叶堂辉

审 判 员  钟伟志

人民陪审员  黄 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