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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460号

吕伟庆与无锡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伟庆,无锡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吕伟庆。被执行人无锡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吕伟庆与无锡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0)锡仲裁字第12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吕伟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2执46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0)锡仲裁字第1201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弓建明

审判员  闵仕君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