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8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轩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轩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初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轩某,多次组织他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工业园2号厂房内、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成家塘44号,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姚某系赌档组织者,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轩某多次在赌档抽头,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姚某、轩某等人再次组织他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工业园2号厂房内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于2016年1月7日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马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被告人姚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轩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轩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等人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纠集被告人轩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系赌档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轩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姚某、轩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被告人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上列两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周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