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993号原告刘连忠,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贾炳宇,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猛,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韩道行。被告刘来平,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郑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忠与被告李德猛、刘来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猛、刘来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忠撤回对被告李德猛、刘来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连忠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良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人民陪审员 韩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