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9民初2993号

刘连忠与李德猛、刘来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连忠,李德猛,刘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993号原告刘连忠,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贾炳宇,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猛,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韩道行。被告刘来平,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郑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忠与被告李德猛、刘来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猛、刘来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忠撤回对被告李德猛、刘来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连忠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良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人民陪审员  韩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