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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703号

许现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现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703号罪犯许现清,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现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许现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现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份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现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现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