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028号
原告:夏某某,女,191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夏某某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上某某仁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上某某仁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查明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
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艳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