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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838号

上诉人贾兰娥与被上诉人王志斌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贾兰娥,王志斌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兰娥,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斌,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贾兰娥与被上诉人王志斌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贾兰娥认为其生活困难,无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并提供神木镇人民路街道社区居委会证明,经查,该居委会证明真实,予以认定。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之规定,上诉人贾兰娥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兰娥因诉讼费减、免问题,经本院明确告知其应于2016年8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费11880元,但上诉人贾兰娥未按本院规定期限交纳该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燕妮

代理

审判员  吴凤凤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羽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