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兰娥,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斌,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贾兰娥与被上诉人王志斌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贾兰娥认为其生活困难,无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并提供神木镇人民路街道社区居委会证明,经查,该居委会证明真实,予以认定。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之规定,上诉人贾兰娥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兰娥因诉讼费减、免问题,经本院明确告知其应于2016年8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费11880元,但上诉人贾兰娥未按本院规定期限交纳该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燕妮
代理
审判员 吴凤凤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羽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