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394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孔巧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6]7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孔巧琴履行拆除义务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如下:限期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87.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执行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6]72号行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麻乐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