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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行终204号

上诉人朱延达、上诉人区政府朱延达诉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延达,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延达。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雒泽民,区长。委托代理人任虹燕。委托代理人董广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占亭,市长。委托代理人冯永帆。委托代理人雷声,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延达、上诉人区政府因朱延达诉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延达以与区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上诉人区人民政府也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延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上诉人区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延达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区政府撤回上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上诉人朱延达和安宁区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晶

代理

审判员  姚振勇

代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朵利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