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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382号

姚世英、黄金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世英,黄金铭,温有光,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姚世英,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黄金铭,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温有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新宁区,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温泉南路西10号欧亚铭府售楼部二楼。被执行人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陆川县温泉镇温泉南路西10号欧亚铭府。法定代表人温有光,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铭、姚世英与被执行人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有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义务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雄军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健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