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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702号

朱潮生与林雨定、陈淑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潮生,林雨定,陈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5702号原告朱潮生。委托代理人黄满满,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雨定。被告陈淑娟。

原告朱潮生为与被告林雨定、陈淑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毛晓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锁体电镀加工业务,由原告为被告电镀锁体。2015年11月20日,双方经结算,截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尚欠原告电镀款1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清上述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加工款13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提供证据:1、2015年11月20日,二被告共同签名出具的欠条一份;2、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证据1-2,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始,原、被告之间存在锁体加工业务往来,原告为二被告电镀锁体。2015年11月20日,双方经结算,截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尚欠原告电镀加工款130000元,并共同出具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所欠原告锁体电镀加工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支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雨定、陈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潮生电镀加工款13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代理

审判员  毛晓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