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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496号之一

关绍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绍友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49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关绍友,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关绍友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丁一执 行 员  尹 评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雯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