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城西镇兴隆村*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送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308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