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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165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城西镇兴隆村*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送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308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