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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720号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婷燕、李燕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婷燕,李燕泉,马雪燕,柳州市锦禄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婷燕,女,1981年6月16日生,回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李燕泉,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马雪燕,女,1978年12月8日生,回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锦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南亚名邸22栋18-3号。法定代表人马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和车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保全查封。因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马雪燕、马婷燕共同所有的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之一居上·东旺阁1栋11-5号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李燕泉所有的柳州市东环大道280号居上·好人家4栋1单元11-3号房产。

三、拍卖被执行人马雪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