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99号
申请人:孙德峰。
被
申请人:刘书成。
申请人孙德峰与被申请人刘书成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书成名下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书成名下的车籍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邱春连名下的车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