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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1412号

张永寿与王想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寿,王想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1412号

原告:张永寿,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被告:王想多,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原告张永寿与被告王想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明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寿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邮寄费7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张永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固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春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