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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882号

郭艳与王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艳,王黎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882号

原告:郭艳。

被告:王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与被告王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郭艳负担。

审判员  胡凤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