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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6222号之一

欧跃礼与丁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跃礼,丁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222号之一

原告:欧跃礼,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继东,居民。

原告欧跃礼诉被告丁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欧跃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跃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预交163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欧跃礼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

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笑笑

书 记 员  韦 杰

书 记 员  吕梦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