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222号之一
原告:欧跃礼,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继东,居民。
原告欧跃礼诉被告丁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欧跃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跃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预交163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欧跃礼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
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笑笑
书 记 员 韦 杰
书 记 员 吕梦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