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于元玲,女。被执行人张松。被执行人李震宇。于元玲与张松、李震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张松、李震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元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松、李震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元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由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