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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592号

刘庆龙与潘自力、孙伟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庆龙,潘自力,孙伟川,交运集团平度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592号原告刘庆龙,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刘古路村101号被告潘自力。被告孙伟川。被告交运集团平度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三城路667号。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904室,06106953-8。代表人张恒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丽,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尔路1号兴邦杰座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龙与被告潘自力、孙伟川、交运集团平度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缺少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缺少诉讼主体,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庆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汝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雪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