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189号
原告:薛某,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王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喜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