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507号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崇志,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千宁街3号10号楼3单元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海,经理。被申请人张振海,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振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用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振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