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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507号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507号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崇志,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千宁街3号10号楼3单元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海,经理。被申请人张振海,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振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用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云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振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